目前我國高校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仍處于起步階段,知識產權管理文化仍不健全。一方面,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設置不全,大部分高校沒有設置知識產權保護機構,沒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而是把這項工作并入科技處管理,即使設置了也還缺少完題的制度和政策。知識產權管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產物,其業務性、法律性都很強,管理范圍廣,如果沒有一個專門機構全面負責學校的知識產權工作,當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時,就不能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爭取法律救濟,維護學校和教師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科技管理與知識產權管理結合不緊密。科技創新在技術上表現為進步,在市場上表現為獨有,在法律上就應當表現為一種權利。因此,科技管理制度與知識產權制度應當是一個有機整體。但是目前高校科技管理制度與知識產權管理脫節的現象依然存在,其主要表現:一是缺乏完善的發明創造電報、審核制度以及權利形式的選擇決策制度。如當科研項目取得一定成果或完成后,課題組應向單位的主管部門申報,以便學校及時了解和審核科研成果情況,確定是申請專利還是選擇其他權利形式加以保護等等。但在實踐中許多學校沒有這方面的規章制度,自然就無履行這方面的職責。二是目前許多高校現行的成果管理仍在沿用鑒定、評獎模式沒有將專利等知識產權與成果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使得一些本應尋求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成果以不適當的形式公之于眾喪失了潛在的技術權益。